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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公布暴恐案件详情

中国:应公布暴恐案件详情

来源:人权观察,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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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人权观察今天表示,中国当局拒绝公布暴恐案件详情,令人担忧该国利用反恐法起诉非暴力活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3月12日发布年度工作报告,一反历来惯例,未说明2016年度暴恐案件详细数据,包括定罪人数。中国新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已于2016年1月开始实施。

人权观察表示,中国涉恐案件多数发生在新疆西北地区,由于中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宽松、缺乏透明度以及公正审判权受侵害,这类案件很容易受到政治干涉。

“中国政府声称是在打击恐怖主义威胁,特别是在新疆地区,却很少公开案件详情,同时严格限制记者和其他独立观察者进入当地”,中国部主任索菲・理查森(Sophie Richardson)说。“拒不提供暴恐案件信息,北京便能轻易压制和平批评和宗教认同的权利。”

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中国各级法院2015年以危害国家安全、煽动分裂国家和暴力恐怖行为等罪名判刑1,419人──几达前一年工作报告同数据的两倍。但该法院2015、2016工作报告均未提供分类数据,无法确定其中以恐怖主义定罪的人数,或具体违反哪一条法律。

人权观察对《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管理的门户网站)和北京大学法律资料库有关暴恐案件的数据进行了检视,在2016全年暴恐案件判决中,只有四件能公开取得。这两个资料库或许只纳入2016年暴恐案判决的一小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已规定全国各级法院应将判决上网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不适合公开”的例外,以致各级法院仍有很大空间不公布判决。

我们检索到的四份判决,共涉及七人──除一人外皆为新疆维族人。其中五人被判处八个月到三年不等徒刑,一人获缓刑,一人免于刑事处罚。

四起案件中,涉案人均被控持有、获取或传播涉及恐怖主义的音、视频资料。其中三件判决载有涉案资料:

·    余某(音)被判定点击某些网络链结,内容含有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东伊运)和圣战旗帜、持枪蒙面男子和蒙面女子图片,以及“鼓动加入圣战”的文章。余某并将部分上述资料转寄给一名亲戚。

·    多某(音)被判定在一个62人的微信公开群组中传播两名蒙面男子执行砍头的简短视频。

·    阿卜杜塞麦提・哈力克等四人被判定持有超过100本电子书、100段音频和346段视频,大多是东伊运制作,内容谈论如何在中国发动圣战,包括制造炸弹的方法。麦麦提・热西提持有11支有关流亡维族领袖热比娅的新闻视频;3支东伊运视频,内容号召发动圣战,抵抗“占据东突厥斯坦,改名新疆”的“嗜血无神论共产主义者”;以及53本有关“宗教极端思想”的电子书。玉奴斯・阿布都艾尼拥有16支东伊运制作,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音、视频。据判决书指出,除了持有上述视频并发给同学,这三人──以及第四名被告热孜宛古丽・哈力克──还被判定组织他人在吉林省长春市某公园“模仿‘圣战’视频中的训练场景进行体能训练”,并试图经由香港出国加入圣战组织。庭审时,四名被告中有三人向法院申诉遭刑讯逼供。

除了上述案件之外,人权观察得知同一时期还有另外大约12人因观看、下载或存储有关极端思想和恐怖主义的音、视频或图片但情节尚不构成犯罪,被处以行政拘留数日或罚款。

官方媒体就《反恐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情况的报导,也可见到大致相同的内容,即当局以行政罚款或拘留数日的方式,处罚持有或传播被当局认为涉及“暴力恐怖”或“宗教极端”资料,或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反恐法》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定义非常宽泛,也未明定“虚假恐怖信息”的构成要件。

不论犯罪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各国政府均可起诉煽动犯罪的言论──即直接鼓吹犯罪行为、故意导致犯罪行为或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言论。但是,若对所谓“间接煽动”──例如辩护或美化恐怖主义──施加刑事处罚,就会侵犯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表意自由。

中国《反恐法》的实施对象,还包括未依政府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即要求客户必须以身份证进行登记──的旅馆和邮递单位。

在公开取得的资料中,2016全年因涉恐案件遭行政或刑事处罚的人员,无一实行或涉及暴力行为。以最近两次有关新疆暴恐案件的官方报告为例,涉及暴力行为的人员全都遭到安全部队当场击毙

做为一千万维吾尔族及其他少数民族的家园,新疆仍普遍存在歧视、压迫和限制基本人权,包括宗教自由。对中央和地方政策的不满,既通过和平抗议,也通过炸弹等暴力行为展现出来。

据维吾尔人权项目发布的2015年度报告指出,从2013到2014年,在暴力事件中遭罪犯或国安部队攻击致死的人数总计逾600人。

中国政府经常将这些暴力事件归咎于“境外”势力,包括据称由维族组成的东伊运分离组织。该组织自2002年起名列联合国恐怖组织名单,但其真实性尚有争议。中国政府从未邀请独立监察组织──包括联合国酷刑问题特别报告员和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相关事件进行调查。

“只要中国的刑事程序仍不透明,公众无法获知案件详情,有关恐怖主义的判决就必然难逃质疑”,理查森说。“中国政府必须开放其刑事司法系统,接受国内外独立监察机构,包括联合国的检视。”

对暴力恐怖、宗教极端嫌疑人的权利侵害

中国有关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的法律,导致相关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容易受到侵害。

根据《反恐法》,公安部门就算没有或只有少许证据,也有权对涉恐人员实施广泛的强制措施(第39、53条)。公安机关只要“接到恐怖活动嫌疑的报告或者发现恐怖活动嫌疑”,就可以“责令”嫌疑人遵守“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第53条)。

相关约束措施包括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嫌疑人所居住的地区或出国,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特定场所,以及将身份证件和护照等交公安机关保管。

实施上述约束措施的决定,全属公安机关内部程序。由于《反恐法》并未明定采取或解除上述措施的标准,公安机关可以任意实施,有些约束甚至可以无限期实施。此外,上述约束措施可以先于公安调查阶段实施,等同给予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立案之前即可进行预防性拘押。换言之,法律所保障的律师帮助权或中国《刑事诉讼法》上的一切程序权利,在这个过程中都无法适用。

嫌疑人遭预防性拘押后,可能会进入《刑事诉讼法》的审前程序,但涉恐案件的审前程序仍然是不透明的:《刑事诉讼法》剥夺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为进行辩护所应有的各项基本保障,包括会见家属和律师的权利,并且允许将嫌疑人关押在不明地点长达数月。《反恐法》规定,恐怖活动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可以”被个别关押(第29条);新疆《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新疆反恐实施办法)规定,凡是“犯罪组织…首要分子”或“主犯”均予单独关押,“服刑期间又犯罪或煽动、教唆其他罪犯违法犯罪的”或“对抗教育改造且有暴力倾向的”亦同(第40条)。《新疆反恐实施办法》并未明订单独关押的复查机制或解除条件,显然违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曼德拉规则)。该规则禁止无限期单独关押,因其已构成酷刑。中国已于1988年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成为其缔约国之一。

根据《反恐法》,监狱或看守所有权在罪犯服刑期满前对其进行“社会危险性评估”(第30条)。评估结果应送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若认为罪犯“确有社会危险性”,即使刑期已满,仍可“责令”罪犯于释放后继续接受由省级政府执行的“安置教育”。但上述评估毫无明确标准,而且《反恐法》对于“安置教育”既未说明是否包括剥夺自由,也未规定其时间限制。《新疆反恐实施办法》则规定,“安置教育”的解除应由“安置教育机构”做出建议,报送人民法院决定,但并未说明受处分人员如何申请解除这种措施。

由上述各项条文可见,某人即使已服满刑期,实际上仍可能继续被无限期拘押,且求助无门。

中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过于模糊、宽泛

中国政府自2014年开始修正或起草打击恐怖主义的法案。综合起来,这些法律将许多不同形式的活动罪刑化,不仅严禁参加、教唆、组织或资助恐怖主义,也限制持有、出版、印刷或传播含有恐怖主义的内容,包括数字内容在内。法律鼓励“群众”举报恐怖分子和恐怖活动,知情不报可予处罚。

新疆自治区是全国唯一制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简称“新疆反恐办法”)的省级行政区,该办法于2016年8月1日实施。两部近期修订的自治条例──分别有关宗教事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都有禁涉恐怖主义的条文。据官媒报导,新疆自治区人大另将起草一份反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法律。

人权观察曾一再指出,中国应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方式可能侵犯人权。中国法律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过于宽泛、模糊,而且不需发生实际行为或暴力,即可加以起诉、剥夺自由或其他限制:

·    《反恐法》第3条规定,所谓“恐怖主义”及其“主张”或“行为”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所谓“主张”可以包括倡导改变政策、批评官方政策或其他属于国际人权法保障的言论自由范围内的行为。同条文还规定,仅仅是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就可构成“恐怖主义”性质的“行为”,但并未明确定义何谓“宣扬恐怖主义的物品”。同条文并将“恐怖事件”定义为“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这种没有明确限定的文句,使当局在处理其所认定的“恐怖事件”时可以合法地滥用权力。中国政府过去就曾将达赖喇嘛为自焚者祈祷称为“掩饰的恐怖主义”,并将自焚抗议中国政府统治的藏人视同“恐怖分子”。

·    《反恐法》第4条将“极端主义”定义为“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进而表示“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这样模糊且过分宽泛的定义,使当局侵犯宗教自由得到法律依据;有关“宗教极端主义”的指控一向常被用来限制甚至起诉宗教活动,只要这些活动不在官方控制的宗教机构中进行。

由于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定义如此宽阔,各种有关族群和宗教的表达和习俗大都遭到禁止,而且可以施加处罚,包括:

·    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0条第1款);

·    制作、下载、存储、复制、查阅、摘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音频、视频、图片、文字材料或者网络链接地址(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0条第2款);

·    非法持有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内容的印刷品或者电子产品(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0条第3款);

·    设计、制作、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服饰、标志、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0条第4款);

·    在公共场所利用服饰、标志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强制他人穿着、佩戴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0条第5款);

·    组织、强迫、唆使、纵容、引诱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1条第2款);

·    利用宗教妨碍、干涉他人婚丧嫁娶、遗产继承等活动(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1条第3款);

·    歪曲“清真”概念,将“清真”概念泛化,扩大、异化到社会生活及其他方面(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1条第4款);

·    恐吓、诱导他人抵制享受国家政策措施,毁损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1条第5款);

·    蓄意炒作或者编造、歪曲社会敏感案(事)件,或者故意造谣,传播不实信息,破坏社会管理制度实施(新疆反恐实施办法第51条第6款);

·    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中国刑法第120条之4);以及

·    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誌(中国刑法第120条之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