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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视、不公待遇、强制劳动:在东突厥斯坦、中国维吾尔人就业权被肆意践踏

歧视、不公待遇、强制劳动:在东突厥斯坦、中国维吾尔人就业权被肆意践踏

来源:维吾尔人权项目,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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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是东突厥斯坦维吾尔人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维吾尔人失业的主要因素是种族歧视。维吾尔人权项目的新报告,分析归纳了维吾尔人在东突厥斯坦、中国各省区遭遇歧视、劳动权利被侵犯之源头及其表现;维吾尔人,除了在获得和保留非农业工作上面临机制性歧视之外,绝大多数从事农业的维吾尔人还面临一系列违反劳动权利之侵权行为。此外,中国政府以所谓的转移剩余劳动力为名,将维吾尔人发配到中国各大中城市工作的政策,也隐含着许多对劳工权益侵犯。根据中国法律和其国际义务,往好的说,中国政府是侵犯维吾尔人就业权的同谋;往坏的说,中国政府本身就是践踏维吾尔劳工权的主使者。

“中国的经济发展将为东突厥斯坦带来稳定的说法是一派胡言。维吾尔人在中国和东突厥斯坦面临的社会歧视是中国政府制定政策之必然结果。维吾尔人每天经历的经济不平等,与中国在所谓开发驱使下鼓励更多汉人移民东突厥斯坦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维吾尔人权项目主任乌麦尔·卡纳特在其声明中说。

卡纳特先生还补充说:“维吾尔人权项目的报告真实记录了维吾尔人在中国统治下遭遇的一系列经济侵权行为;研究结果令人震惊。维吾尔人权项目记录了招工中的歧视、收入中的不平等、失业及对劳动权的践踏问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维吾尔人权项目报告质疑谁是发展项目的获益者之重要问题;当然,这些机制性问题也是导致维吾尔人不满的根源。”

维吾尔经济学家伊利哈木·土赫提指出:在东突厥斯坦,失业是维吾尔—汉关系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具体的说,伊力哈木发现由于广泛存在招工种族歧视,从事农业以外的维吾尔人的就业机会极少。很多社会调查表明,在高工种、高收入阶层中的维吾尔人数量微乎其微。

分析公务员招聘广告,便可发现维吾尔人在国有部门招工中面临极端民族歧视。最令人惊讶的是生产建设兵团,其雇用人员的86%为汉人,兵团还经常发布为汉人保留多数职位的招聘公告;在教育部门,政府的“双语教育”政策,不仅使维吾尔人失业,而且其招聘广告还经常公然为汉人保留职位。

很多招工广告公然声明只要汉人;一些职位列明,这些工作不雇用维吾尔人是因为招工者无法向穆斯林员工提供清真食品。在另外的一个研究中,维吾尔人权项目发现需要维吾尔语的工作基本上是低收入工种,表明维吾尔语在就业中之地位。

实际上,几项记录在案研究证明,语言歧视是维吾尔人面临歧视的经常性因素。特别是因政府对维吾尔语使用领域设置的限制,根据本报告的采访,使用维吾尔语的工种被减少。维吾尔人权项目对招工的研究和政府的就业统计数据证实了这一发展趋势。限制维吾尔人就业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社会资本——即关系,或中国的“人情关系”。阻碍维吾尔人平等就业的另一个主要障碍是政府为监控维吾尔人而增加的招工中的行政费用;这包括特别注册程序和向公安的报告,尤其是7.5之后;维吾尔大众除了面对各种歧视之外,对几个工种及其招聘广告的研究表明,维吾尔妇女还面临针对性歧视。

维吾尔农民,除了在非农业就业中面临歧视之外,还遭遇各类劳动侵权;如在东突厥斯坦的南部农村地区,强制劳动是一种常见的做法,维吾尔语被称为“哈沙尔”的役工;这政策要求每个人参与每天4到11个小时的无酬公共工程劳动,对不参与者给予严厉处罚,这当然是对维吾尔人劳动权的严重侵犯。役工政策不仅使维吾尔农民失去了应获酬劳的工作机遇,也阻碍了其为自己进行农忙之机会。

农村维吾尔人的经济边缘化,被中国政府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中国政府对此的解决方案是将维吾尔人转移到东突厥斯坦和中国各地的大中城市;方案于2006年推出,当时的主要目标是转移年轻妇女。维吾尔人权项目2008年的报告曾指出:这些妇女是被强制招来的,政府并没有照其承诺支付工资,而且,中国东部工厂的劳动条件低于法律规定。然而,中国政府还在继续扩大劳动力转移做法。同时,政府统计资料显示东突厥斯坦劳动力短缺,号召汉人移民该地区。

在中国各地的维吾尔人劳动条件不仅差、不符合中国劳动法,而且也使维吾尔人面对种族仇视。 2009年6月29日,广东省韶关的旭日玩具厂,一大群汉族工人袭击、打死了几名维吾尔工人。政府的掩盖使事件的细节很快模糊,这使虚假的谣言——维吾尔工人强奸了一名女汉人的指控传播;据报两名维吾尔人被打死,118人受伤,但其他报告认为维吾尔人实际死亡人数还要高。韶关事件揭示的是玩具厂所有工人被严重侵权的状况;中国劳工观察对事件的分析表明不仅工厂劳动条件极差,而且工资低、劳动关系紧张。

中国统治下维吾尔人面临的严重种族歧视,表明中国无视其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国际上,国际劳工组织禁止种族歧视,《消除一切种族歧视公约》不仅保护劳动者不受政府任何形式的歧视,也保障同工同酬的权利。国内,中国《宪法》、《劳动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指出:少数民族在就业市场上应享有平等就业机会。实际上,《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8条之目的就是在政府机关招工中将少数民族置于优先。

中国以强制劳动政策严重违反国际法及国内法。应引起注意的是,其政策不仅违反了国际劳工组织几项中国还未批准的禁止强制劳动公约外,还违反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禁止强迫劳动之规定。国内法规中,《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自由不可侵犯,中国《劳动法》还进一步规定了工作日数、最低工资及严禁扣留或拖延工资的条规。

《歧视、不公待遇、强制劳动:在东突厥斯坦、中国维吾尔人就业权被肆意践踏》可有以下链接下载:http://uhrp.org/docs/Discrimination_Mistreatment_Coercio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