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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延海评论:维吾尔人要学会用法律和人权机制保护权利

来源:自由亚洲电台,2012年8月14日

中国境内的维吾尔人面临很多歧视和污名化,包括媒体和网络舆论上的负面描写、政治上的妖魔化、以及在就业、迁徙和寻找住所方面受到排斥。但是,维吾尔人拿起法律来维护权利的情况依然少见。

四年前,北京举办奥运会前夕,笔者在北京曾经亲自访问过多个旅店,汉人一般被接纳,而维吾尔人会被拒绝入住。200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60周年大庆之前,笔者访问云南个旧市,而在那个远离政治中心的边疆城市,旅店老板要求入住的维吾尔人不要出示身份证,而用其他人的身份证入住,否则警察来查很麻烦。

近期,中国微博网传一名维吾尔人或新疆人求职国际知名企业星巴克,但因维吾尔人或新疆人身份而被拒绝,而引起网络上维吾尔人和关注民权人士的抗议。

笔者认为,在维吾尔人或相关新疆户籍人士遇到就业歧视的问题,人们可以运用中国劳动法规来维护自己的就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并特别说明:“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上述对维吾尔人或新疆户籍人士就业的歧视,权益受害人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通过公益律师起诉违反中国劳动法规的企业。同时,因为星巴克是跨国企业,总部在美国,权益受害人既可以向星巴克总部投诉中国星巴克的歧视行为,要求调查和纠正可能的歧视行为,同时可以委托公益律师研讨在美国起诉星巴克的可能性。

中国政府签署并经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明确要求“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工作权”,并在第二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本公约所宣布的权利应予普遍行使,而不得有例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分。”

经社文权利公约对中国政府有约束力,中国国内法规需要依照经社文公约而做出修正。同时,维吾尔人权益团体可以向经社文公约委员会报告中国境内的人权状况。

2010年6月,中国政府已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提交了公约第二次执行报告,目前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的会议排期,将在2012年7月到9月对中国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的情况进行审议。

委员会审议缔约国报告会议前,将通过会前工作组预备一份议题清单和提问内容,并转交给缔约国。缔约国通常对清单做出书面回复;回复的内容在人权高专办网站上刊发。联合国鼓励公民社会团体联署提交关于特定国家的书面材料。公民社会通常在缔约国向人权机构提交国别报告之后及审议前提交材料。

维吾尔人团体也可以通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对中国人权状况提出意见。普遍定期审议,可以涉及一个国家所有的人权状况,而不限于特定的公约机制,比如可以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民政治权利、妇女权利、儿童权利、残障人权利、少数民族权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权利等。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将于2013年10月21日-11月1日对中国进行第二轮普遍定期审议。中国政府提交报告的截止日期:2013年7月22日。公民社会团体可以在2013年3月4日之前提交民间报告。

中国境内的维吾尔人需要积极行动起来,运用中国的法律和联合国人权机制来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自由亚洲电台粤语部评论 http://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

http://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wanyanhai_com-08132012105636.html